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退休干部,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上诉人(原审原告)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蒲卫国,湖南鹤洲(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护士,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向某乙,男,湖南锦江(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向某甲、滕某某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9日9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向某甲、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蒲卫国、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向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向某萁系李某某和向某章之女,有权继承其父向某章的遗产。一审法院没有把向某萁追加为诉讼当事人。原判遗漏诉讼主体,属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向某甲、滕某某。
审判长冷旗帜
代理审判员杨慧
代理审判员魏林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谌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