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东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东星商贸广场X号楼,机构代码:x-7。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银,湖南鹤洲(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维尼纶厂退休职工,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怀化市农业局干部,住(略),系陈某甲之兄。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审原告陈某甲与原审被告湖南东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7日作出(2008)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湖南东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2009)怀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009年10月12日作出(2009)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湖南东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湖南东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银,被上诉人陈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26日,陈某甲与湖南东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一份,双方约定:陈某甲购买湖南东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银湾小区X幢X单元X层X号商品房,建筑面积132.29平方米,每平方米1261.96元,总金额x元;于签订合同时支付房款x元,余款x元由湖南东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协助陈某甲申请按揭贷款支付;湖南东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31日前,将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按合同交按给陈某甲;湖南东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超过150天交房则按已交房款每月千分之八,从违约之日起向陈某甲支付违约金等。陈某甲于签订当日依合同交房款x元。2007年11月1日,陈某甲交房款x元。2007年7月13日,陈某甲与湖南东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又签订《车库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陈某甲购买湖南东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怀化市X路银湾小区X栋X号车库,建筑面积18.47平方米,每平方米2200元,合计总金额x元;陈某甲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清购车库款;湖南东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30日前,将已竣工验收合格的车库交付陈某甲;湖南东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交房超过150天则按陈某甲已交付房价款每月千分之八从违约之日起,向陈某甲支付违约金等。陈某甲于2007年7月12日,交清了购车库款x元。陈某甲于2008年10月12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湖南东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2008年10月13日,湖南东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陈某甲所购商品房及车库交付。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东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10日内一次性给付陈某甲逾期交付商品房及车库的违约金x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20元由陈某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湖南东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文利
审判员彭湘平
审判员李东恒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谌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