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乐平市某某号,现住(略)。
被告钟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丰城市某某号某某室,现住(略)。
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某,由审判员徐卫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于2004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程某某。后双方因脾气性格不和,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失睦。故原告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钟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程某某随被告钟某某共同生活,原告程某某自2010年6月起按月给付女儿程某某抚育费人民币800元(含生活费及教育费),至程某某18周岁时止;
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5月10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卫明
书记员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