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X号。
被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在(略),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某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位于柳州市X路X号书香园X栋X单元X—X号房屋一套为被执行人陈某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陈某所有位于柳州市X路X号书香园X栋X单元X—X号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俭为
二O一O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白法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