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吴柳文与被告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原审第三人邓钢艺物业行政管理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吴柳文与被告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原审第三人邓钢艺物业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