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社理事长
被告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龙山县农业局职工,湖南省龙山县人。
本院在审理龙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向某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0年8月23日原告龙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龙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龙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黄某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田清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