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龚兴旺,湖南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湖南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原告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龚兴旺,湖南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湖南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被告湖南茂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开福区X路一段X号(国际金融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平,湖南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佘某某(以下简称二原告)诉被告湖南茂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0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45.5元,被告湖南茂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胡晖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何润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