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X。2001年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7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叶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叶X在本市X路X号X室张X家,用脚踢开房门进入室内,窃得被害人放在家里的一条芙蓉牌香烟、一台电脑主机、淡水珍珠挂件、钻石挂件各一件(因无实物无法估价),后逃离现场。2009年3月,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张X的陈述笔录、证人惠X的证词、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手印鉴定书、本院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叶X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X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叶X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叶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3日起至2009年10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汤静隽
书记员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