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鲁伟,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广英,濮阳市华龙区X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死者孙某明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死者孙某明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死者孙某明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死者孙某明之母。
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梁琳璞,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濮阳市市政工程某司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濮阳市市政工程某司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市政工程某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庆习,濮阳市华龙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男,1964年4月24日,汉族,住(略)。
上诉人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魏某某等8人、濮阳市市政工程某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某
代理审判员申希江
代理审判员田宇
二○○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徐春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