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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曹某某与被上诉人魏某某等8人、濮阳市市政工程某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鲁伟,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广英,濮阳市华龙区X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死者孙某明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死者孙某明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死者孙某明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死者孙某明之母。

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梁琳璞,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濮阳市市政工程某司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濮阳市市政工程某司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市政工程某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庆习,濮阳市华龙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男,1964年4月24日,汉族,住(略)。

上诉人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魏某某等8人、濮阳市市政工程某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某

代理审判员申希江

代理审判员田宇

二○○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徐春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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