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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诉周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

委托代理人刘XX,崇明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

原告张X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2月6日以被告涉及刑事案件尚在审理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范宜章

书记员王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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