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又名曹某贵),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鹤煤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8)鹤劳仲案字第X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现学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蒋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