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张志威放火罪、寻衅滋事罪一案,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日以(2010)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志威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张志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株检公诉刑抗(2010)X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醴陵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