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67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某,女,53岁。
上诉人陈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0)秀民初字第X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现居住地为福建省晋江市X街X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福建省晋江市X街X路,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并裁定驳回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正确的。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明梅
审判员郑炳荣
代理审判员黄某华
二0一0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黄某贞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