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某,男,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略)。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骆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2010年4月19日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尹某某承担。
审判员雷赛英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骆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