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胡西旺
二00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程巧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