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被告上海某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应于2011年1月7日前将x里程积分打入原告刘某东方万里行银行卡,卡号为x;
二、被告上海某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应于2011年1月7日前支付原告刘某人民币1000元(支付方式为被告汇款至原告开户银行,上海招商银行,卡号为x);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4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严伟雄
书记员周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