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
被告卜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4年5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双方均系再婚,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唐某与被告卜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原告唐某于2010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卜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x元,其余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离婚后各自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