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
被告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劳动关系于2010年4月30日终止;
二、被告于2010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人民币9000元;
三、双方无其他劳动纠纷及经济纠纷。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