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被告陈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许某系原告周某之生母、被告陈某之再婚妻子。许某于2009年7月29日被被告杀害,生前未留遗嘱。2010年9月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遗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按份共有,其中原告周某占产权份额三分之二,被告陈某占产权份额三分之一;
二、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周某所有;
三、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内的29寸彩电一台、西湖21寸彩电一台、自动麻将桌一张、健身跑步机一台、许某名下燃气助动车(含牌照)一台归被告陈某所有,其余财产归原告周某所有;
四、在许某归原告周某所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x元,由原告周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黎金娣
书记员刘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