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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民初字第1802号

原告叶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金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双方就财产分割与小孩抚养问题进行了协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叶某与被告杨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杨××(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杨某抚养,原告叶某自2009年6月起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3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小孩教育费、重大疾病医疗费凭发票由原告叶某与被告杨某据实各分摊50%;原告叶某可随时探望小孩;

三、位于长沙市长塘里红旗区二片X栋接长单元X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79.98平方米,产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x号)及其附属设施归被告杨某所有;所有家电家具归被告杨某所有;各人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权归各自享有,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四、个人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含小孩的)归各自所有;

五、本案受理费45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六、其他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金磊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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