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黄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8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黄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黄某县看守所。
黄某县人民检察院以黄某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某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8月17日中午,被告人马某某通过打电话召集的形式组织赌博人员姚某某、党某某、王某乙、李某某、杨某某、罗某、王某甲到其家中一楼库房,为其提供烟茶、赌具,组织其用扑克牌推对子进行赌博,马某某从中抽取红利2000元。
(2)2010年8月19日晚,被告人马某某通过打电话召集的形式组织赌博人员姚某某、党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罗某、王某甲到其家中一楼库房,为其提供烟茶、赌具,组织其用扑克牌推对子进行赌博,马某某从中抽取红利4000元。
(3)2010年8月20日晚,被告人马某某通过打电话召集的形式组织赌博人员杨某某、王某乙、王某甲、李某某到其家中一楼库房,为其提供烟茶、赌具,组织其用扑克牌推对子进行赌博,马某某从中抽取红利2000元。
(4)2010年8月21日中午,被告人马某某通过打电话召集的形式组织赌博人员党某某、王某乙、杨某某、姚某某、王某甲、曹某某在其家中一楼库房,为其提供烟茶、赌具,组织其用扑克牌推对子进行赌博,马某某从中抽取红利600元。
以上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赌博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马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亦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1)2010年8月17日中午,被告人马某某通过打电话召集的形式组织赌博人员姚某某、党某某、王某乙、李某某、杨某某、罗某、王某甲到其家中一楼库房,为其提供烟茶、赌具,组织其用扑克牌推对子进行赌博,马某某从中抽取红利2000元。
(2)2010年8月19日晚,被告人马某某通过打电话召集的形式组织赌博人员姚某某、党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罗某、王某甲到其家中一楼库房,为其提供烟茶、赌具,组织其用扑克牌推对子进行赌博,马某某从中抽取红利4000元。
(3)2010年8月20日晚,被告人马某某通过打电话召集的形式组织赌博人员杨某某、王某乙、王某甲、李某某到其家中一楼库房,为其提供烟茶、赌具,组织其用扑克牌推对子进行赌博,马某某从中抽取红利2000元。
(4)2010年8月21日中午,被告人马某某通过打电话召集的形式组织赌博人员党某某、王某乙、杨某某、姚某某、王某甲、曹某某在其家中一楼库房,为其提供烟茶、赌具,组织其用扑克牌推对子进行赌博,马某某从中抽取红利600元。
被告人马某某4次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共计抽取红利8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0年8月21日,黄某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马某某在其家中一楼库房聚众赌博,从中牟利,请求查处。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在被告人马某某家中一楼库房。
3、证人证言
(1)、证人党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8月21日下午,马某某给我打电话叫我去他家赌博,我就去了,他家一楼库房有杨某某、王某乙、姚某某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人在那用扑克牌推对子赌博,我就坐下参与赌博,刚开始不久我就输了有一千多块钱,就给抓住了。我们用扑克牌推对子赌博,就是每个人轮流当庄家,庄家每次押一千元钱,最多不超过两千元,偏家跟着押,谁扑克的点子大谁就赢了,赌博场子是马某某组织的,他今天能抽五六百块钱,每把庄家押一千,他抽一百,庄家押两千,他抽二百。他负责提供场地、赌具、烟茶,再就是谁没钱了给借钱,收不收利息我就不清楚了。
2010年8月17日中午,马某某打电话叫我去他家赌博,我去后,有姚某某、杨某某、罗某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共七个人,我们就开始用扑克牌推对子赌博,共赌了大约两三个小时,我输了两千多块钱。马某某组织的,他这场能抽两三千块钱。
2010年8月19日晚,马某某打电话叫我去他家赌博,我去后,有杨某某、罗某、姚某某、王某乙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人,我们几个就用扑克牌推对子赌博,这次共赌了有四五个小时,我输了两千多块钱,马某某这次能抽取四五千块钱。每次都是马某某提供的赌具、烟茶,谁没钱了给谁借钱。
(2)、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2010年8月21日中午,马某某给我打电话叫我到他那去赌博,我就到耀州烟酒门市下边的库房去,我坐到那玩推对子,参与的人都有杨某某、王某乙、姚某某、曹某某、党某某还有我,我们六个人,玩了快两个小时,推对子一锅,老板抽100元钱,赌资上两千的老板抽200元,老板马某某提供场地、烟、饮料,赌具,有谁没钱了还可以借钱,借钱没有利息,第二天还就行。今天老板抽了600元。
2010年8月17日中午,还是马某某打电话叫去赌博,到那后见姚某某、党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罗某都在那玩,我就和王某乙在一边“钓鱼”(推对子是四个人赌的,多余人就看谁的牌好可以押谁身上),他们四个玩,我输了有一千多元就不玩了。老板抽了两千多元钱。
2010年8月19日晚,马某某提供的赌场赌具,我和姚某某、党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罗某、王某乙六个人参赌的,我输了1700元钱,老板马某某抽了四千多元钱。
2010年8月20日晚还是马某某打电话叫的,我和某某、王某乙、李某某我四个人从22点一直打到凌晨一点多,这场我带了1400元,老板马某某抽了两千多元钱。
(3)、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8月21日11时许,我就到马某某开设的赌场去看,我到了后见没有人就在那闲聊了一会,之后几个人来了,我们就开始赌博,玩了有两个多小时就被抓了。这场赌博我输了2300元钱。我们玩推对子,一局马某某从锅里抽一百元,锅里钱上了两千的就抽二百元,赌注是一千一锅。老板给我们提供烟、饮料,饭,输光了的还给借钱,第二天必须还。今天马某某抽了600元钱。
2010年8月17日中午,马某某打电话叫我去那赌博,我就去了,姚某某、党某某、李某某、罗某、王某甲六个人都在那,我就开始玩推对子,玩了两三个小时。我赢了1000多元钱。老板马某某抽了两千多元钱。
2010年8月19日,马某某打电话叫我,我就开车到了马某某的赌场,我、姚某某、党某某、李某某、罗某、王某甲、王某乙我七个人玩推对子。我输了3200元钱,马某某抽了四千元钱。
2010年8月20日晚,马某某给我打电话叫我去玩,我就去了,王某乙、王某甲、党某某就来了,我四人在那赌,从晚上22时赌到一点多。我输了2000多元钱,这次也是推对子,一锅一千。马某某抽了两千多元钱。
(4)、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昨晚九点多,马某某叫我去他家赌博,我就去了,去后有李某某、杨某某、罗某几个人在推对子赌博,我当时带了两千五百元钱,玩了三个小时的推对子,赢了两千块钱。马某某组织的场子,我们每打一锅,庄家押一千他就抽一百,庄家押两千他就抽二百,昨晚他能抽两千块钱。每锅庄家最多押两千块。
2010年8月17日上午11点多,马某某打电话叫我去他家赌博,去后有李某某、杨某某他们七八个人在推对子,每次都是这几个人,我输了三千多。马某某组织的,他这次能抽两千块钱。
2010年8月19日晚,马某某打电话叫我去赌博,我去后还是那几个人,我打了一个来小时,输了一千五百块钱,我就走了,马某某抽了多少我不知道。马某某给人借钱,我不知道有没有利息。
(5)、证人曹某某证言,证明我在店头街上马某某房子赌博,我们用扑克牌玩推对子,轮流坐庄,比扑克牌点子大小,谁大谁赢,每次庄家押一千或者两千,偏家跟,旁人钓鱼,押的点子哪家大,哪家就赢。马某某组织的赌博场子,有七八个人在赌,庄家每锅一千,他抽一百,锅两千,他抽二百。
(6)、证人罗某证言,证明2010年8月17日上午,马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那打牌,我去后看见杨某某、李某某、党某某、姚某某都坐在麻将机旁准备打牌我就过去,我们开始玩推对子。我输了有2000块钱。每玩一局老板马某某抽100元钱,那天抽了有两千多元钱。
2010年8月19日晚,马某某给我打电话叫我打牌,有王某甲、杨某某、王某乙、姚某某、党某某、李某某在那玩,我也去玩,输了1200元,玩推对子的有四个人,其余人在玩钓鱼,当晚马某某抽了有四千多元钱。马某某提供场所和赌具,还借钱让玩,不认识的人马某某不会借,有人搭话才给借。
(7)、证人姚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8月17日中午一点多,我到马某某家一楼库房,他在那开了个赌场,我去想赌上几把,去后有杨某红和几个我不认识的在那推对子赌博,我就坐下赌,赢了七八百就被抓了。我们用扑克牌玩推对子,庄家给组织的人抽一百元或者二百元,今天老板抽了五六百元。场子都是马某某组织的,他提供场地、烟茶、赌具,再就是谁没钱了给谁借钱。
2010年8月17日中午,马某某打电话叫我去赌博,我去后有杨某某、罗某还有四五个人我不认识,我们共有七八个人用扑克牌推对子赌博,共赌了有三个多小时,我输了三千多。马某某抽了四千多元钱。
2010年8月19日晚,马某某打电话叫我去他家赌博,我就去了,有杨某某、罗某和几个我不认识的,我们推对子赌博,我输了五百多元钱。马某某组织,他叫人、提供场地、赌具。马某某能抽四五千元钱。
(8)、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8月17日中午,马某某给我打电话叫我去他那赌博,我就去了他的赌场,姚某某、党某某、杨某某、罗某、王某甲都在那玩,我也跟着在一边钓鱼,玩了两三个小时,输了700元。一局是一千,也可以是两千,看庄家押的多其他的也就赔的多,老板从中抽钱,这次抽了2000多元。马某某设赌局,提供烟、饮料,谁饿了也给买饭,没钱也给借钱,第二天必须还,没有利息。
2010年8月19日晚,马某某打电话叫我去赌博,我到了他库房,在一边钓鱼,有我、党某某、姚某某、杨某某、罗某、王某甲、王某乙在赌,这场赌了四五个小时,我钓鱼的钱都输了,输了两千元,马某某能抽四千多元钱。
4、扣押、收缴、移交物品清单,证明黄某县公安局移交被告人马某某收取的赃款8600元及其作案用的杯子一个,色子两个,扑克牌一付。
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马某某X年X月X日出生。
6、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起诉书指控相一致。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马某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纠结多人在其家中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其行为构成赌博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赌博罪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缴纳罚金,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已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
二、作案工具杯子一个,色子两个,扑克牌一付依法没收,涉案脏款8600元依法追缴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惠延军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任莉莉
附:相关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