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会同县广播电视局,住所地湖南省会同县X街X号,组织机构代码:x-0。
法定代表人梁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特别授权),男,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宝生,湖南五溪(略)事务所(略),资格证号:x。
被申请人袁某某,又名袁X,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身份证号:x。
申请人会同县广播电视局诉被申请人袁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会同县广播电视局委托代理人龙某某、唐宝生、被申请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系会同县X镇广播站的职工,与申请人没有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申请撤销会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劳仲字(2009)第X号仲裁决定书。
在审理的过程中,经本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不按照会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劳仲字(2009)第X号仲裁决定书的内容执行。
二、由会同县广播电视局一次性补偿袁某某养老保险费x元,该款于调解协议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三、袁某某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会同县广播局发生纠纷,此事一次性了结。
四、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约定签字后即生效。
五、申请费400元,由会同县广播电视局负担。
上述协议,经申请人会同县广播电视局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龙某某、被申请人袁某某签名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冷旗帜
代理审判员杨慧
代理审判员何志良
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谌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