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邝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邝某乙,女,45岁,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邝某甲与被告邝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邝某甲于2010年元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邝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邝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邝某甲承担。
审判员石辉群
二○一○年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