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X市XX区.
上诉人熊xx与被上诉人刘xx离婚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熊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熊XX于2010年2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熊XX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熊XX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熊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建新
代理审判员袁胜
代理审判员曹彦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