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于2010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子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8年1月份,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检查原告不生养,且有病,被告家人不给钱看病,于是原告于2009年5月离家在外治病,被告从未过问,故请求离婚,分割共同财产。被告王某某辩称,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要求离婚,被告王某某同意,法院应予以准许。
二、原告放弃分割共同财产。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子斌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