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被告人田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07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郑某伙同赵小利(另案处理)窜至济源市职业技术学院北侧“万谊网吧”门前,将一辆易维牌黑色电动自行车盗走,后该车被济源市公安局沁园派出所查扣。经鉴定,该车价值119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
2、2007年的一天,被告人郑某窜至济源市区,将一辆高某牌黑色电动自行车盗走,销赃给被告人田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115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
3、2007年的一天,被告人郑某窜至济源市区,将一辆黄色36V电动自行车盗走,销赃给被告人田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53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
4、2008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郑某窜至济源市沁园办事处东留村一家户门前,将一辆高某牌银灰色电动自行车盗走,销赃给张子瑞。经鉴定,该车价值65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
5、2009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郑某窜至济源市商业城对面公路旁,将一辆高某牌黑色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销赃给商建飞。经鉴定,该车价值123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程小燕、张子瑞、商建飞的供述,证人陈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证明及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价值1680元,其行为已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案发后赃物均已追退,且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均较好,对二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6日起至2010年3月25日止)。
二、被告人田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2000元;加之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4日起至2010年1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璩玉娟
二○○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