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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又名韩某龙、韩某龙,男,生于1990年4月2日。因故意伤害于2010年1月2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1日晚上,被告人韩某某与其姨兄崔恒回家,听说其父韩XX与本村的毛XX发生矛盾,就与毛XX发生争吵,后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韩某某持棍将毛XX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毛XX的伤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毛XX的陈述、有证人毛X、赵XX、张XX、石XX、韩XX、张XX、向XX、张XX的证言、有法医鉴定为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正当,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因邻居之间发生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韩某某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予从轻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韩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1月21日起至2010年7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童广杰

二O一O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郭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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