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8日,被告人柳某某将一本南阳市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定额发票(面值100元,共100份)以105元的价格卖给张强。经有关部门鉴定,被告人柳某某所售发票为假发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柳某某的行为已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构成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并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等相关证据,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柳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1、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8日,被告人柳某某将一个星期前从他人手中以50元购买的一本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定额发票(面值100元,共100份),按照105元的价格卖给张强。经税务部门鉴定,被告人柳某某所售发票代码为x,发票号码为x—x的发票为假发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2010年9月8日上午9:00左右,我在店里卖东西,有一男一女到店里问我有没有吃饭用的发票,我就把我大概一星期前从别人手中50元购买的一本(面值100元,共100份)餐饮娱乐业发票105元卖给他们了。
2、证人张X的证言:我近段时间想做一个小生意,因为没有门店,不能去税务机关领取发票,后来听别人说汽车西站出站口有家商店能弄来发票,后来我就去那里买,后来我和女老板以105元成交一本(面值100元,共100份)的文化体育娱乐业发票。发票代码为x,发票号码为x—x。
3、发票鉴定证明:经南阳市地税发票管理局鉴定发票代码为x,发票号码为x—x的发票系假发票。
4、扣押清单及抓获经过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在卷能相互印证,被告人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柳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已缴纳4000元,其余6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蔡军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牛&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