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锡知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住宅楼A座X层西区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嘉华苑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无锡飞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灵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顾某,飞灵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储建荣,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卞进峰,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华苑公司与被告飞灵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华苑公司于2005年4月13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华苑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华苑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由嘉华苑公司负担。
审判长谢唯成
代理审判员林山泉
代理审判员张浩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范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