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X镇X村井居一对东队村村民,住(略)。
原告杨某甲,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X镇X村玉家沟村村民,住(略)。
原告杨某乙,男,汉族,29岁,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X镇X村玉家沟村村民,住(略)。
被告武某某,男,汉族,约三十多岁,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X镇X村白老庄村村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诉被告武某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告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现申请撤回诉讼。
经审查,原告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百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承担。
代理审判员李锋
二0一0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