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略)。
被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工程公司退休职工,住(略)。
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被告刘某甲之子,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系被告刘某乙之父亲。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7日,被告刘某乙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月利息15‰,1年清算利息,由被告之父刘某甲提供担保,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贷款条据。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未果,原告于2010年5月12日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当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刘某乙于2010年12月31日前如数偿还原告贺某某的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08年6月7日起算至兑现之日止)。
二、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星火
审判员行智先
审判员苗亚东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