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党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清涧县X镇X村人,现住(略)。
被告白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原告党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并办理了结婚证,现无子女,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刚开始,双方关系还可以,随着一块生活的时间延长,原、被告间关系就不行了,双方因琐事经常吵嘴,打架,致原告于今年古历7月初三与被告分居至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党某某与被告白某某自愿离婚,依法准许。
二、原、被告家庭共同财产归被告白某某所有。
三、原告党某某一次性酌情给付被告白某某2000元(于2009年12月16日前兑现)。
四、原告党某某赔偿被告白某某手机费100元(当场兑现)。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该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怀平
审判员贺清荣
代理审判员呼志祥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雷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