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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清涧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X镇X村人,农民。

被告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同居,1994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1995年2月生一女,1997年4月又生一子,现均随被告生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时有吵嘴发生,争吵后原告便几经离家出走,引起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无积存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苗某某自愿离婚,依法准许。

二、婚生子女苗某姣、苗某伟随被告苗某某生活。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白生晔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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