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X镇X村人,农民。
被告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同居,1994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1995年2月生一女,1997年4月又生一子,现均随被告生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时有吵嘴发生,争吵后原告便几经离家出走,引起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无积存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苗某某自愿离婚,依法准许。
二、婚生子女苗某姣、苗某伟随被告苗某某生活。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白生晔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