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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涧县双桥建材厂与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清涧县人民法院

原告清涧县双桥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汉族,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清涧县双桥建材厂职工。

被告朱某某,男,生于1959年,汉族,陕西省清涧县X镇X村人。

原告清涧县双桥建材厂与被告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查明:2003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朱某某因修建在原告处购买机砖,支付了部分款后,下欠x元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朱某某在调解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清涧县双桥建材厂砖款人民币x元。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苗亚东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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