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罗某某,女,35岁。
被告滕某某,男,36岁。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罗某某就与被告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罗某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8月1日双方自愿到本县民政局登记离婚。2009年5月16日,被告因做木材生意需资金向原告借款x元,借期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经多次催收均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责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被告滕某某辩称,借款是事实,只因本人现很困难,请求原告宽限还款时间。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6日,被告因做木材生意需资金向原告借款x元,借期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经多次催收,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分文未付。另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8月1日双方自愿到本县民政局登记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滕某某拖欠原告罗某某借款x元,定于2009年9月25日前还清;
二、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罗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江文勇
二ΟΟ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刘俊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