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26岁。
委托代理人周春杰,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25岁。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春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初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x元,后原告向其催要,被告于2009年4月1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列明还款方式和还款日期。但此后,被告仅向原告还款x元,剩余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偿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x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共欠李某某现金6.34万元,大写:陆万叁仟肆佰元整。4月X号还李某某1万元;4月X号还李某某1.34万元;4月X号左右还李某某1万元;5月X号还李某某1万元;剩余2万元到5月X号待议”。被告于2009年5月中旬陆续偿还原告x元,余款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属实,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x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838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不再退回,由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红英
审判员王某佳
代理审判员武红霞
二O一O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马俊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