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林某甲诉林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甲,男,36岁。

被告林某乙,男,51岁。

委托代理人林某丙,男,61岁。

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信贷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于2001年间出资人民币x元与被告等人合伙承包山西省晋中市农机总公司的农机花园建房工程。2003年7月10日,因发生意外,工程无法开展,已投入的资金也无法立即取回,原告向被告要求退出部分投资款,被告同意原告退款人民币x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收执,口头约定待工程款取回时还清。故款项人民币x元不是借款,是原告林某甲的退伙款。

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收执,欠条内容为:“欠条本人林某乙向林某甲借现金人民币贰万陆千叁佰元正(x)收款人林某乙2003年7月10日”。该份欠条的主要内容是由原告的姨夫即被告的姐夫陈某某书写,欠条中的落款名字“林某乙”和落款时间“2003年7月10日”是由被告签写的,欠条中的手印也是由被告捺的。借款后,经催讨,被告没有偿还欠款,原告于2010年10月8日诉来本院请求处理。庭审中,被告主张,款项人民币x元不是借款,是原告的部分投资款,且原、被告双方有口头约定待工程款取回时还清,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告主张,被告于2003年7月1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并提供有被告签名和捺印的欠条一份,证实自己的主张,欠条中写明“借现金人民币贰万陆千叁佰元正”等内容,故可予认定。且该份欠条来源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因借贷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应负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提出,款项人民币x元是原告退出的部分投资款,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不能认定。被告还提出,出具欠条时原、被告双方有口头约定待工程款取回时还清,原告不予承认,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也不能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林某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林某甲借款人民币二万六千三百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人民币二万六千三百元为基数,自二0一0年十月八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信贷利率计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四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百二十五元,由被告林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秀明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锦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