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邢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甲诉被告邢某乙、邢某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00元,由原告承担。
代审判员秦志刚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