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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邢某甲诉被告邢某乙、邢某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武民初字第888号

原告邢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邢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甲诉被告邢某乙、邢某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00元,由原告承担。

代审判员秦志刚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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