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永兴县X路X号
被申请人郴州市峰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福月,现住香雪西路X号
本院在审理江某诉郴州市峰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某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峰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价值4万元的银行存款或产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郴州市峰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内8个CED电子显示屏(x模板1个)、1个大LED电子显示屏(1米宽X6米长)、18个探照灯(包括底座),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且须妥善保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正春
审判员黄志坚
审判员梁生利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陈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