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职工,高中文化,捕前任泌阳县电业局马谷田供电所所长,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宋某,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某某,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07)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某下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x.2元。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驻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认定刘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泌阳县法院重新审判。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08)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某下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x.2元。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08)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崔小虎
审判员王崎
审判员郝卓
二0O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