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重庆XX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X路XX号新欧鹏大厦XX楼。
法定代表人罗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朱X,总裁。
被告重庆XX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科技新城火炬大道XX号。
法定代表人傅X,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庆XX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XX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曹柯
审判员樊群
代理审判员杨丽霞
二Ο一Ο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