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60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9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前往商丘市火车站出售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时,被当场抓获,从其身上当场扣押两本伪造的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两本伪造的工程师任职资格证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XX、杨XX、黄X、吴XX、王XX的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9日起至2009年9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某波
二○○九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袁相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