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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诉朱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林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XX省XX县XX号。

被告朱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X号。

原告林XX为与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丹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XX、被告朱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XX诉称,婚后被告染上赌博恶习,经原告多次规劝均不改,为此欠下一定债务,造成家庭经济压力。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朱X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愿给付生活费;三、请求对女儿的探视权。

被告朱XX辩称,原、被告恋爱期间及婚初关系均较好。近年来,被告偶有赌博行为是事实,但并不足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被告保证今后不再参与赌博。基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离婚不利于女儿的成长,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11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女儿朱X。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被告参与赌博,致夫妻关系失和。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

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诉请,而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无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在婚后多年的共同生活中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对此双方应当予以珍惜。现夫妻关系失和,主要原因是被告不妥的行为影响了夫妻感情,对此被告已有认识,并愿意改正。根据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尚不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与交流、增进理解与信任,被告能积极改正自己的不足,切实担负起对家庭的责任,夫妻和好尚有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林XX要求与被告朱卫刚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林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丹

书记员宋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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