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a,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0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a犯挪用资金罪,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严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至l2月,被告人严a在担任上海A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其负责收取本市静安区X路、南京西路X街道牛奶网点的牛奶订奶费的职务便利,将工作中所收取的奶款共计人民币l33,015.73元不上交公司,挪为己用。
2010年7月27日,被告人严a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A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员工个人信息补充采集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书证,上海A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报案报告》、《严x年应收、预收明细表》,证人郑a、郭a、居a、郁a、杨a等人的证言,上海沪港金茂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对严a涉嫌挪用资金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a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l3万余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严a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a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严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十三万三千零一十五元七角三分。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顾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