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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万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还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万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我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仲裁字(2007)第X号裁决书,于2009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还款协议,执行标的x.7元及利息。已还x.70元,剩余x元,于2010年10月前还完。执行费1700元已缴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咸仲裁字(2007)第X号裁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某秦

审判员刘亚东

审判员田智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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