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万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我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仲裁字(2007)第X号裁决书,于2009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还款协议,执行标的x.7元及利息。已还x.70元,剩余x元,于2010年10月前还完。执行费1700元已缴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咸仲裁字(2007)第X号裁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某秦
审判员刘亚东
审判员田智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