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尹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户籍所在地在郑州市金水区,现在住址是郑州市惠济区X村。请求将此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尹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在郑州市金水区,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惠济区,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炜青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记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