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诉怀化市建设局行政许可一案,起诉人张杰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形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但本案的被告是怀化市建设局,因此本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应由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其不宜行使管辖权,书面申请本院指定其它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