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辰溪县小龙门小学教师,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余某某与谢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余某某、谢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诉讼费的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余某某、谢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审判长向武
代理审判员朱湘辉
代理审判员龚俊利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