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公务员,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12月2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滕某某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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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曾勇
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唐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