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06)资执字第105-1号申请人资兴市农村作用合作联合社申请执行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资执字第105-1号

申请人资兴市X村作用合作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主任。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住(略)。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兴市人民法院(2006)资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0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陈某某家庭成员陈某平的银行存款x元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李晓秋

二OO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唐红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